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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之建議,駁回國際醫療合作之申請案件時,得轉介病人至國內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其他國際相關機構,接受診斷、檢驗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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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