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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二、製造符合國內需求、本土特有、不易進口、當時無法充分供應或其售價顯不合理之罕見疾病藥物,嘉惠病患,著有效益者。 三、在國內自行研發新罕見疾病藥物,經取得國內、外之專利或授權,或取得國內、外新罕見病藥物之專利或授權,並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對罕見疾病藥物之研究發展,著有成效者。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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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獎勵方式以頒發獎金為之,但情形特殊者,得改予或併予其他獎勵。頒發獎金之額度及其他獎勵方式,由…第4條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第5條獎勵案件應先提交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行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第6條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第7條所需獎勵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接受團體、單位或個人之捐助。第8條被獎勵者所提供事蹟若有虛偽不實,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獎勵並追回獎勵金。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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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