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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 第3條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3條
獎勵方式以頒發獎金為之,但情形特殊者,得改予或併予其他獎勵。 頒發獎金之額度及其他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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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
第4條
獎勵以每年定期辦理一次為原則。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者,得於規定期限內,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第5條
獎勵案件應先提交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再行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6條
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
第7條
所需獎勵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接受團體、單位或個人之捐助。
第8條
被獎勵者所提供事蹟若有虛偽不實,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獎勵並追回獎勵金。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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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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