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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專案申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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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持有許可證者無法供應,或該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時,…第3條依前條規定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一、由罕見疾病病患或家屬提出申…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專案申請書件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作業,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第5條專案申請藥物,每次以足供一病患二年之用量為限,並得視實際需要分批辦理。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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