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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罕見疾病藥物售價合理與否之認定時,應參考新申請人及權利人檢送之售價分析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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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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