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罕見疾病藥物售價合理與否之認定時,應參考新申請人及權利人檢送之售價分析資料、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其他有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