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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告特殊營養食品時,應包括其品目名稱及適用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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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