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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以與被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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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細則依羈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看守所,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嚴為分界,指以所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之。
第5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看守所場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
第6條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看守所應事…
第7條
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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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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