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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三、未經看守所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四、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五、禁止擅自與被告交談或傳遞物品。 六、不得違反看守所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七、不得有其他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或被告權益之行為。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看守所得停止其參觀。 未滿十八歲之人參觀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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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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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