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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 第12條
羈押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入所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被告入所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被告隱私及尊嚴。男性被告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被告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非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看守所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看守所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 為辨識被告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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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羈押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看守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看守所認有必要時,得對被告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
「入所」的其他條文
第7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
第8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第9條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
第10條
入所或在所婦女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經看守所檢具相關資料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第11條
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
第14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一、在所應遵守事項。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 第11條
看 羈押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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