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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14條

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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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