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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15條

監禁之舍房分為單人舍房及多人舍房。 被告入所後,以分配於多人舍房為原則。看守所得依其管理需要配房。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應分配於不同舍房。 被告因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群居者,得收容於病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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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