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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 第38條
羈押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生活輔導及文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視聽器材或資訊設備為生活輔導。 被告經看守所許可,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為收聽、收看。 看守所對身心障礙被告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提供視、聽、語等無障礙輔助措施。 前二項收聽、收看,於有礙看守所生活作息,或看守所管理或安全之虞時,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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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及文康」的其他條文
第33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應施以生活輔導,並製作生活輔導紀錄。
第34條
看守所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被告閱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提…
第35條
被告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看守所作息、管理或安全之…
第36條
為增進被告之身心健康,看守所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37條
看守所得辦理修復式司法相關宣導課程,並配合進行被告與被害人間之調解及修復事宜。
第39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
第40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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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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