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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39條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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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