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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40條

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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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