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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72條

看守所代被告保管之金錢及物品,於其出所時交還之;其未領回者,應限期通知其領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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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