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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73條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看守所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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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