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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 第5條

主辦機關應於役男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其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內,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退休金手續。 主辦機關應置備役男名冊、役期之開始、停止、期滿或役男死亡、薪額(俸)、加給、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並保存至其役期停止或期滿之日起五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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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