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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第1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發還申請案: 一、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者。 二、申請人非第二條所定之人者。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四、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證明文件或原著作之著作樣本不符者。 五、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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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