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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一句話看懂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規範了針對老年人的健康檢查、評估、追蹤服務等相關事項,以期提供老年人在健康照護上的適切服務,促進健康維護與疾病預防。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7-31・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老人福利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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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老人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應以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檢查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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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項目應依附表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附表所定選擇辦理項目,得依財政狀況及老人需求選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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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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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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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屬於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支付;非屬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項目者,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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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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