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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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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