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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3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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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