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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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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