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 第4條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考銓業務包括考選、銓敘、保障、培訓、退撫基金之監理與管理事項。第3條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第5條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第6條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審查委員會置…第7條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第8條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第9條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