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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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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