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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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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