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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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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