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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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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中遴派之。第3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第4條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第5條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第6條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第8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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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