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本規程規範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之檢覈委員會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程序,以確保轉任公務人員之適任性及維護行政機關人事之專業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3-2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考選部依照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
第八條之規
定,為辦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
之檢覈,設置檢覈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織
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銓敘部次長兼
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聘任之,其資格
準用典試法有關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檢覈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檢覈委員中,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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