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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第1條

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考銓處依考試院之指定,兼辦院轄市考選銓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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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