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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24條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24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被保險人依本法
第七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或津貼,有求診需求時,應提供適切醫療協助;經診斷其確屬職業病者,並應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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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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