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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24條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或津貼,有求診需求時,應提供適切醫療協助;經診斷其確屬職業病者,並應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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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