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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27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訪視紀錄與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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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