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 第36條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36條

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醫療機構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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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