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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37條

第 六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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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