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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法 第1條

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 ,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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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