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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 第1條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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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雇主設置之標示,除其他法規或國家標準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以下簡稱標示),其用途種類及告知事項如下:一、防止危害:(一)禁止標…
第4條
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一、圓形:用於禁止。二、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三、尖端向下之正三…
第5條
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採固定式或移動式,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
第6條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前項標示之文字書…
第7條
標示之顏色,應依國家標準CNS9328安全用顏色通則之規定,其底色、外廓、文字及圖案之用色,…
第8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看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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