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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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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