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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30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事業單位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健康指導、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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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
「安全衛生設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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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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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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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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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條
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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