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8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合理可行範圍,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風險評估,指辨識、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