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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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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或
第十六條
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
第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或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四、故意違反
第三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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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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