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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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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