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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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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