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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2條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或編結環首、壓縮環首者,不能作為起重機具之吊掛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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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