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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8條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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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的其他條文

第105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消費等,應依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有關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第106條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第107條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第109條雇主對於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除前條規定外,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第110條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處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用之防毒面罩…第111條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二、…第112條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廢棄,應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第113條有關高壓氣體設備及必要措施,除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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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