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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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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8條
第 四 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 第 三 節 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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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設備及容器」的其他條文
第1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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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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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第1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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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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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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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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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有關高壓氣體設備及必要措施,除本節之規定外,並應依其他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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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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