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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11條

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不准進入。 二、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三、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 四、使用毒性氣體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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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