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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185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5條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二、於置有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設備之場所內,其溫度、濕度、遮光及換氣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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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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