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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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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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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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