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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0條

第 八 章 爆炸、火災及腐蝕、洩漏之防止 › 第 三 節 危險物處置
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 (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 (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 (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質之場所或其附近。 二、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 四、容器使用時,應留置專用板手於容器閥柄上,以備緊急時遮斷氣源。 五、搬運容器時應裝妥護蓋。 六、容器閥、接頭、調整器、配管口應清除油類及塵埃。 七、應輕緩開閉容器閥。 八、應清楚分開使用中與非使用中之容器。 九、容器、閥及管線等不得接觸電焊器、電路、電源、火源。 十、搬運容器時,應禁止在地面滾動或撞擊。 十一、自車上卸下容器時,應有防止衝擊之裝置。 十二、自容器閥上卸下調整器前,應先關閉容器閥,並釋放調整器之氣體,且操作人員應避開容器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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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處置」的其他條文

第184條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爆炸性物質,應遠…第184-1條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防之必要措施。雇主對於化學製…第185條雇主對於從事危險物製造或處置之作業,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製造或處置危險物之設備及附屬…第185-1條雇主對於常溫下具有自燃性之四氫化矽(矽甲烷)之處理,除依高壓氣體相關法規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第186條雇主對於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軟…第187條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第188條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第189條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第191條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第192條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第193條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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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