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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且工作達二年以上。 二、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三、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三年以上。 四、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且工作達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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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