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 第6條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6條

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款設立登記之營業處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得G2使用類組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 四、具結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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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