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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26條

本規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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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